2008年11月27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二版:钱塘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为了涉案企业的共赢,法官没有简单敲下法槌
协调好热电价格讼争自消
季春 王伟

  本报讯 近日,海盐法院在审理海盐鸳鸯丝绸印花厂等7家企业诉海盐县物价局热电定价行政批复案过程中,积极组织协商,最终促使原告方和涉案企业就热电价格达成协议,并撤回起诉。这是海盐法院有效发挥行政审判“调节器”和“减压阀”作用的一个剪影。
  今年3月,根据嘉兴恒洋热电厂的申请,海盐县物价局在调研的基础上,作出将热电价格从135元上调到155-168元不等的行政批复。海盐鸳鸯丝绸印花厂等7家企业认为该行政批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,起诉到法院请求予以撤销。
  法院认为,热电定价依法应当由政府作出,物价局行政批复存在越权之嫌。考虑到热电厂发电成本提高导致其今年亏损严重,但热电定价过高又将对原告等企业的生产造成影响,若简单下判无法实现涉案企业的共赢发展,于是法院庭前向物价局分析了被诉行政批复中存在的问题,随后多次召集原、被告和热电厂等单位的负责人进行沟通协商,引导涉案企业在互谅互惠的基础上实现共同发展。
  经法院不懈努力,原告方与热电企业最终达成协议:由热电企业以155元的价格供电,直至县政府关于煤电联动价格的决定出台生效。
  据悉,海盐法院不断完善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机制,通过每季联席会议制度、参与执法检查制度、定期指导服务制度、案件协调工作制度、法律讲座培训制度、重大案件观摩制度等6项制度,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。2006年以来,该院有66.7%的行政诉讼案件以协调和解方式结案。